去年十二月寫的,已在陳文珊老師主編的修復式正義連線電子報中發表。

 

佛教的出家與人類的多元成家

 

最近,在台灣部份基督教派的主導下,聯合其他宗教,為了抗議「多元成家」的立法,舉辦了一系列包括記者會與街頭示威等相關活動,和向來主張保障人權、尊重多元價值的社運群體形成了對立的局面。在這個過程中,人們不難發現,相對於基督教徒的熱情參與,台灣佛教界對此的反應相對冷淡許多,不但沒有重量級的附和者,而且佛教界最重要的意見領袖之一昭慧法師,甚至挺身出來公開支持多元成家方案。事實上,昭慧法師去年就曾公開為女同志證婚,我身邊所認識的佛教徒朋友幾乎無不為她的慈悲與勇氣讚譽有加。由此可見一般佛教徒對此問題的傾向。

我們從最近的記者會當中看到,反多元成家的佛教徒附和者的言論,他們提出的理由基本上也與佛教的教義無關。譬如某位最早參與其中的法師提出的理由,是試圖根據「一陰一陽之謂道」的說法,來證明一夫一妻制是天經地義的,但這並不是佛教的經典。筆者當時讀到新聞報導就問,這位法師如果真的認為如此,那麼他為什麼要出家?

佛教雖然並不認為出家是絕對必要的,在家修行也可以,但畢竟佛教是重視出家,並且為出家提供堅強的理論基礎。佛教在此,反映了他對於世俗倫理有一種徹底看穿其虛偽性的態度。佛經中有「信家非家」一詞,它顯然具有「透視家庭的虛妄性」之意。佛教的僧團就是由具備這種信念的人組成的。《雜阿含經》卷22:「剃除鬚髮,著袈裟衣,信家非家,而隨佛出家,是名為僧。」《中阿含經》卷19《絺迦那經》:「居家至狹,塵勞之處;出家學道,發露廣大。我今在家,為鎖所鎖,不得盡形壽修諸梵行。我寧可捨少財物及多財物,捨少親族及多親族,剃除鬚髮,著袈裟衣,至信捨家,無家學道」。佛教把家庭視為人與人相互束縛、宰制、糾纏的場域,對於一個立志追求徹底的精神自由的人來說,透視家庭的這一本質,並且從其中超越出來,都是佛教所認可與讚許的。

當然,從佛教的精神來說,超越家庭枷鎖的束縛,包括了實際上脫離家庭而加入僧團,也包括了雖然居家,但是以發菩提心,誓願廣度眾生這種方式來超越。如《維摩詰經》說:「父母不許,不得出家,發菩提心,即是出家。」因此無論在家出家,佛教認為「家庭是有待超越的束縛」的這種態度,可以說是一貫的。

因此,佛教並不會像某些其他的宗教,認為家庭具有神聖性,而只是把家庭視為世俗性的存在。因此,佛陀雖然教導在家人要「方便得財,手足勤苦,如法所得,供養父母,令得安樂。……方便得財,手足勤苦,如法所得,供給妻子.宗親.眷屬.僕使.傭客,隨時給與,恭敬施安」(《雜阿含經》卷4),但是這只是各人在其世俗的因緣中,盡應盡的義務而已。

家庭既然是世俗性的存在,那麼,它在本質上就是虛偽的、煩惱相應的、必然崩壞的,也就是「無常、苦、無我」的。在佛教的義理中,所謂世俗性的存在,只有相對性的、暫時性的價值,雖然在實務上可以隨順與尊重,但是並不認為非要如何不可。只要在能夠利眾生,不應執為定局。

換句話說,佛教從根本處否定包括家庭在內的世俗倫理,然後再肯定它有暫時性與相對性的價值。家庭制度是世俗的,因此它可以因地制宜,因人制宜,也可以隨宜改變。從人類學或民族學的知識,我們知道,人類發展出來的各種文化中,婚姻家庭制度本來就呈現不同的面貌,而都各有其文化的意義。就此而言,無論是一男一女,多男一女,多女一男,多男多女,乃至現今所提的同性家庭,都是可能的,平等平等。

我們知道,佛教在人際倫理中提出的原則是尊重當事人的意志。譬如,偷盜戒的定義是「不予取」,也就是不經他人同意就取其財物。反過來說,取人財物,經過同意就不是偷盜。又如邪戒,《成實論》提到,在古代時,一切女人皆有守護者,譬如一般女人的守護者是其父母兄弟、夫主兒息等,「出家女人,爲王等守護」換言之,受到王法的守護,所以沒有經過其守護者同意的性關係,就犯了戒。接著《成實論》又說,為什麼與婬女發生性關係不是?回答是:婬女是少時婦,乃至以一鬘遮故」,大意可能是雙方合意而成為暫時的妻子之故。《成實論》又說,「無主女人,自來求爲妻者」和這樣的人發生性關係,也不名邪婬。由此可見,邪婬與否的關鍵仍然是同意與否──包括其守護者、王法與當事人的同意。

由此可見,如果在不同文化的婚姻家庭制度下,只要是當地的社會、文化或法律制度同意,而當時人也同意的性關係,就不是婬。

在現代化的社會,經過同性戀者的見證與吶喊,以及長時期的同志平權運動,人們逐漸認識到多性別的存在。在此基礎上,可以說,無論其性別傾向如何,只要雙方合意,信守承諾,願意攜手共住的,組成怎麼樣的家庭形式都具有其同等的暫時性與相對性的價值。

在後工業化時代,大家庭或宗法社會已經崩潰,家庭對於個人的宰制與拘束力已經削弱很多。在個人主義盛行、戀愛自由、婚姻自主的年代,家庭更多的是情感的結合與責任的承擔。尤其是在不婚或獨身者可以自在生活的社會中,同性戀者原本就可以在不組織家庭的前提下,過他們自在的情感生活。但是,在此情況下,他們要求修訂法律,給予他們與異性婚姻家庭同等的保障,這顯然不是為了破壞家庭制度而來,而是為建立新型的家庭制度。這不但不是對於家庭制度的否定,而是對家庭制度的再肯定。

從佛教徒的經驗來說,許多寺廟也經常有類似的困擾。譬如一個宗教團體的負責人死亡,他的遺產如果沒有經過事先的妥善安排,往往會被其俗家的子女親屬透過法定的繼承權加以侵奪,而與他有更密切關係,並且長年一起奮鬥的法眷毫無法律保障,造成很多的困擾與糾紛。雖然從佛法來看,出家並不是組成另一個家,但是從世俗制度來看,出家僧團何嘗不是另一種形式共同生活、休戚與共的家庭呢?所以雖然說出家也是一種多元成家」的講法是不對的,但從法律層面來說,不是也可以這樣看嗎?

因此,在現代社會,多元家庭的建構是符合時代進步,也合乎人權保障,並且肯定家庭價值的舉措。佛教的出家是為追求自由,人類的多元成家則肯定了世俗的情感與責任。我佛慈悲,必定不忍破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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