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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台灣遷怒韓國風潮中的人權反思

近日由於我國跆拳道選手在廣州亞運被判失格一事,國人群情激憤,將泄憤的目標指向韓國人,有人發起了拒買韓貨、拒看韓劇、砸壞韓製電子產品,甚至有餐廳貼出拒絕韓國客人的告示,台北韓國學校被人丟雞蛋等等。透過電視等新聞媒體的報導,這一類的行為似乎是被鼓勵,至少是沒有加以批判的。

這樣的行為,從中國古代《論語》來看,是標準的「遷怒」,這是聖賢所沒有的。這種把對於甲的怒氣,發泄到他人身上的行為,從心理學來看,是人格抑制、軟弱的表現。而從現代人權的思維來看,則是一種公然煽動群體仇恨的行為,是應當受到譴責的一種犯罪的表現。

我國從20091210日開始,把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了。在這樣的法制精神下,媒體不應該在報導這類煽動仇恨的新聞時不加批判,而那些受到群體仇恨威脅,甚至毀損的受害者,譬如被丈夫制止不能看韓劇的妻子,以及被砸蛋的台北韓國學校,都應該出來告發那些無聊的病態懦夫,犯了種族仇恨罪;NCC也應該出面譴責媒體鼓動仇恨。而立法機關則應儘快審議已經送到立法院的「防治仇恨治罪條例」。

 

防治仇恨治罪條例草案

http://www.jrf.org.tw/newjrf/DL/20100301-petition-02a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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