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些讀過佛經的教徒,可能會有疑慮,就是同性伴侶之間的性行為是否被定義屬於「邪淫」?
我覺得理解這個問題,必須根據佛教戒律的根本精神來探討。
首先要知道,戒條的具體規定是屬於世俗諦的,它具有相對性,沒有絕對的真實性。這就是《大智度論》說的:「毘尼中結戒法,是世界中實,非第一實法相」。
其次,正是因為戒條的具體規定是世俗諦的、相對性的,所以這些規定必須隨順時空環境,也就是不同的地方、不同的時代的習俗而定。這個精神在佛教稱為「隨方毗尼」。因此《五分律》云:『雖是我所制,而於餘方不以為清淨者,皆不應用;雖非我所制,而於餘方必應行者,皆不得不行。』」
第三、佛教徒是可以有合理的性行為的。《大乘義章》在討論這問題的時候,這樣舖陳:「問曰:離殺、離盜之中不言離邪,離婬之中偏言離邪?釋言:殺盜唯邪無正,有皆須離,是故不須以邪別之。婬則不爾,有正有邪。自妻為正,侵他為邪。為簡正婬,故說不邪。」在這裡,所謂「自妻為正,侵他為邪」, 指的是在有婚姻制度的情況下,在社會規範下的性行為。
第四、所謂在社會規範下的性行為,主要是認為每一個人都有「性自主權」而有些人有「被守護權」。如果侵犯一個人的「性自主權」和「被守護權」,就構成邪婬。因此《成實論》才會認為,與婬女行婬不名邪婬;與一個自願的「無主」女人行婬也不是邪婬。《成實論》云:「若眾生非妻,與之行婬,是名邪婬。又雖是其妻,於非道行婬,亦名邪婬。又,一切女人皆有守護,若父母兄弟夫主兒息等,出家女人為王等守護。問曰:『婬女非婦,與之行婬,云何非邪婬?』答曰:『少時為婦。如毗尼中說是少時婦,乃至以一鬘遮故。』問曰:『若無主女人自來求為妻者,是事云何?』答曰:『若實無主,於眾人前,如法來者,不名邪婬。』」
第五、《成實論》又說:「欝單越無邪婬」。「欝單越」是佛經中描述的是我們這個世界北方的一大洲,又譯為「北俱盧洲」,看起來像是一個沒有婚姻制度的豐足的原始社會。如果沒有婚姻制度,沒有性權的守護者,就沒有邪婬的可能。《長阿含經》的描述:「其土有樹,名曰曲躬,葉葉相次,天雨不漏,彼諸男女止宿其下。」《彌勒菩薩所問經論》卷第五:「北欝單越…無護女人故無邪婬。彼人欲受婬,欲樂時即捉女人將至樹下,若樹曲枝覆彼人者則行婬;欲受婬欲樂,若樹不覆,彼人慚愧即放而去。」
第六、由此可見,邪婬與否,除了不侵害對方的性自主權之外,最重要的還要看當時當地的社會規範。而從人類學的知識來看,人類社會的婚姻制度是各式各樣的。一個社會所接納與容許的合法性關係,會隨著社會的變遷而改變。人類文明史上,主要宗教的經典多產生於以父系社會為背景的時代,因此在具體的規範上,常常不期然而然的會以規範婚姻制度下的異性戀男性的處境為主。但是佛教向來就是一個視野廣闊的宗教,因此也常有不拘泥於一時一地的眼界與胸襟。「毘尼中結戒法,是世界中實,非第一實法相」和「隨方毗尼」就是這種態度的展現。
第七、本於「隨方毘尼」與前述關於「不邪婬戒」之精神的討論,可以說,現代的不邪婬,應以當時當地的法律和社會發展為依據。只要沒有違背法律、沒有侵害他人權利,就不是邪婬。現代的台灣社會,已經開始漸漸朝向了解與接納同性戀者,隨著性別平權運動的發展,只要不侵害民法與刑法的相關規定,如婚姻的契約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,又沒有強制性交、性騷擾、公然猥褻等罪嫌,那麼人們應當尊重同性戀者的自主權,而無權干涉。因此,成年的同性伴侶的性行為是否屬於邪淫,關鍵是要查閲六法全書,就知道這些行為在現代社會可以被容許的狀態。
第八、這樣就可以破解另一個問題,就是所謂的「非道」,亦即除異性器官的交合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,是否屬於邪婬?答案是:現在的法律有禁止嗎?如果沒有禁止,就不是邪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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