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們在討論「廢止死刑」時,總是要求必須有足夠的配套措施,例如:要有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之刑,要提假釋門檻,要做好被害人家屬保護,強化監獄教化功能等等。這些都是很好的,也是必要的。這是邁向更好、更合理的刑罰制度的方向。

但是,現在看起來,在國民黨、民進黨政客最近對於廢止死刑態度的軟弱來看,台灣要廢止死刑可能會遙遙無期。在此情況下,推動「廢止死刑的配套措施」已經變成完全沒有動力了。在此情況下,人們反而應該面對一個更為迫切的問題,那就是思考:「不廢死刑」也必須要有配套,否則最好不要有死刑!因為維持死刑,如果沒有適當配套措施的話,它給社會帶來的可能危害也是很明顯的。維持死刑的配套措施,就是要避免這些危害。

死刑的最明顯的危害,首先就是警察或檢察官透過刑求、誣陷,然後法官不根據證據法則,告成誣判或誤判,導致國家殺害無辜。為了避免這樣的情形發生,「不廢死刑」的配套措施就必須完全防止這類情形的發生。因此刑法必須規定:「警察、檢察官等執法人員,若有刑求取供者,處死刑。」「法官因誤判,造成死刑犯冤死者,處死刑。」

又,為了防止國家為了取得器官移植來源,而濫施死刑。其配套措施是規定:「死刑犯若簽署捐贈器官同意書,視同悔改,惡性降低(不再是「人神共憤」)。政府必須自動降低其刑度,免除其死刑,改為無期徒刑或其他刑度。器官移植須至其正常壽終後才能落實。」

筆者不是研究刑法的人,以上只是很樸素的初步構想。應該還要有更完整、更全面的配套措施。推動廢止死刑的人,在不能廢止死刑的情況下,應該要求立法者,為不廢死刑提供完整的配套措施。這樣或許可以從不廢死刑的完整配套中,得到廢止死刑的實際結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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