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62日星期三,本來早上有課,必須到輔大去。但是廢除死刑聯盟舉辦了一個記者會,集合各界人士近二百人,具名要求政府停止死刑執行。這是在大法官會議駁回死刑是否合憲的釋憲申請案之後,司法的途徑已經窮盡,民間要求政府以政治手段赦免或停止執行死刑,這是最後的呼聲。我雖然知道,根據現在政府,包括馬英九、吳敦義、曾勇夫等人,一邊嘴上敷衍說:「廢除死刑是終極目標」,一邊卻不想辦法落實,反而為執行死刑找理由的作風,民間這樣的要求是起不了作用的。但是,基於這是無路可走之後最後的呼聲,因此無論這樣的舉動看起來有多麼的無用,還是覺得必須向老師請假,去參加這場記者會。

到了會場,廢死聯盟發給我一張事先打印好的紙,上面寫著:「我是溫金柯 要求停止死刑執行」,其他參與者也都持有這樣的宣告。來到會場的五十多人,每一個人都著這張紙坐在會場上,而沒有辦法來的人,主辦單位也把他們的宣告事先貼在牆上了。

記者會的情況,有許多媒體作了報導,這裡就不詳述。這裡只再說一下,從佛教的信仰以及民主社會的運作來看,今天廢死聯盟及其他一些台灣的公民,作這樣的表態並不是沒有意義的。

因為政府在去年12月底兩公約施行法實施之後,兩公約已經國內法化,在此情況下,死刑是否合憲,本來就是一個可以釐清的問題。但是大法官會議,卻連討論的勇氣都沒有,直接駁回了釋憲申請。這樣,透過司法程序救濟的途徑都沒有了,現在只剩下什麼時候法務部長簽發執行令,或者馬英九總統依其職權宣佈大赦或特赦兩個方法了。所以向他們兩位作呼籲,是合理的,也是必要的。

當然,有人會說,他們的態度還不夠明白嗎?向他們作這樣的要求,結果如何不是早已擺明了嗎?那為什麼還要這樣要求呢?

我是這樣看的:從佛教的業報理論來看,殺死犯人的行為,是國王、法官的口業,和劊子手的身業所造的。換句話說,「人是誰殺的?」答案是:「國王、法官、劊子手都得殺業。」而在民主時代,政府首長是人民選出來的、法律是人民授權的,在這樣的前提下,得殺業的還應該包括全體公民。

因此,在政府即將展開殺死40位死刑犯時,告訴總統、法務部長,要他們停止死刑執行,一方面是給這些即將造作殺業的人,可以得到不犯殺業的機會,另一方面,也是公民作為可能的共犯的自我拒絕。

佛教的世界觀還認為,初民沒有犯罪,當然也沒有刑罰。後來有了刑罰也沒有死刑。後來,國王決定用死刑作為制止犯罪的手段,結果處決人犯卻演變成整個社會人與人互相殺害的起因。人類要從這個沈淪的過程中轉向,則是從有人呼籲停止殺戮開始。作為世界的一員、作為一個公民,拒絕殺戮,是無可推諉的態度,雖然這樣的表態看起來可能是沒有用的。

 

相關佛教經文如附:

No. 1545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 (卷118) T27, p617c

問:「若為王等逼令行殺, 得殺罪不?」

「有說不得。所以者何?他力所制,非彼意樂故。」

「如是說者,亦得殺罪。除自要心,寧捨己命,終不害他。如是則無罪。」

問:「若依先王所制法令,刑罰有過,得殺罪不?」

答:「得。王及法司,若遣他殺,得殺生無表罪。彼所遣人,及若自殺,俱得殺生表、無表罪。若眾多有情謀害一命,彼起加行親斷命者,得殺生攝表、無表罪。餘同謀及作聲援者,但得殺生無表。若彼多人等設加行,斷彼一命,當知皆得表、無表罪。」

「頗有非身作,而得殺生罪耶?

答:「有。謂語遣殺。」

No. 1 長阿含經 (卷6) T01, p40b(後秦.佛陀耶舍共竺佛念譯)

時王念言:「先為賊者,吾見貧窮,給其財寶,謂當止息。而餘人聞,轉更相效,盜賊日滋,如是無已。我今寧可杻械其人,令於街巷,然後載之出城,刑於曠野,以誡後人耶?」

時王即敕左右,使收繫之,聲鼓唱令,遍諸街巷,訖已載之出城,刑於曠野。國人盡知彼為賊者,王所收繫,令於街巷,刑之曠野。

時人展轉自相謂言:「我等設為賊者,亦當如是,與彼無異。」於是國人為自防護,遂造兵杖.刀劍.弓矢,迭相殘害,攻劫掠奪。

自此王來始有貧窮,有貧窮已,始有劫盜,有劫盜已,始有兵杖,有兵杖已,始有殺害,有殺害已,則顏色憔悴,壽命短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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