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朋友告訴我,星雲法師三月十三日在聯合報上有一篇評論時事,談廢除死刑的文章。因為我曾經整理過台灣佛教界對於廢止死刑的意見,並加以評述,而星雲法師的意見,就是其中主要評述的對象之一。此即「佛教對死刑之態度的考察:當代台灣佛教界之意見與佛經的觀點一文,該文曾在台灣宗教學會年會宣讀過,並收入拙作《佛教反對死刑:經論彙編》一書中。

朋友告訴我這個消息,意思是希望我談談讀後感。在網上讀過星雲法師在聯合報的投書〈造因不受果報,不合天理〉後,首先的印象是星雲法師的態度非常的謙虛和藹,表示僅提供個人意見,給大家參考而已。其次,不同於過去的是,星雲法師這次不再說「佛教主張如何如何」,看起來比較是自己個人意見的表達。我覺得,從這兩點來看,這篇文章可說是無可挑剔的。因為,既然是星雲法師個人的主張,而且又是用這樣謙和的態度提出,讀者無論如何都應該尊重其意見,並敬重其風度才是。

但是,我想在討論死刑的議題上,把佛教的基本信仰,即因果報應拿出來當作不應當廢止死刑的理由,就我過去幾年查考佛經的所見,似乎與星雲法師的意見有所不同。願意在此寫出來,也是同於星雲法師「以此意見,告知於各方友道,在未來的司法裡面,能值得參考否?」的用意。

因果報應是佛教的信仰,「造因不受果報,不合天理」確實如此。但是佛教的這個信仰,適用到對待死刑的態度,在經典中、歷史上呈現出來的方向,卻是一貫的反對死刑。譬如佛陀親自前往殺人魔王鴦掘魔羅所在的地方度化他,並在國王抓捕他之前,讓他出家,使其免於刑罰;以及有一位名叫「如願」的壞人,在臨刑前遇見佛陀,請求佛陀度他出家,以免於受刑,佛陀也如其所願的向國王請求,而幫助這個人免於死刑,並出家得道。因果業報是佛陀金口宣說的教理,但是為什麼佛陀卻並沒有因此認為就一定要有死刑,卻反其道而行呢?

除此之外,馬鳴菩薩和龍樹菩薩的著作,都提到了世代擔任劊子手的賤民階級人士,因為信佛以後,持守不殺生戒,拒絕執行死刑,甚至在國王的威逼之下,仍然堅持戒律,寧願因此被殺也不願意行刑。為什麼同樣信受因果業報的佛教徒,卻堅持反對執行死刑呢?

這些明顯的反例,難道不能讓相信因果業報,卻認為因此必定要有死刑的人有一點驚訝嗎?難道佛陀及其弟子的邏輯錯亂了嗎?既然殺人凶犯造了惡業,難道卻不應該被執行死刑,這樣豈不是沒有天理了嗎?

其實,佛教的道理是一貫的,並沒有不合邏輯之處。因為,既然殺人造惡業,必定會有惡報。而執行死刑,也是殺人,也是一種惡業。為了避免惡報,因此不願意有死刑。相反的,佛教徒還相信,救人性命於危難之中,是一種善業。因此,佛教徒不但自己反對死刑,也會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,救援死刑犯,甚至使國家廢止死刑。正是在這樣的信念之下,法顯、玄奘、義淨等人的印度遊記,都提到了當時的佛國印度,沒有死刑的情形。除此之外,大乘經典中還明文提到,菩薩的菩提願當中,包括了救度死刑犯,願以身代這個條目。甚至還說到,如果沒有這項功德,是不可能成就菩提的。

但問題出在哪裡?佛教為什麼一方面認為惡有惡報,另一方面卻又願意原諒寬恕惡人,救惡人免於災難呢?在這樣的情況下,「惡有惡報」要如何兌現呢?

應該說,佛教的因果業報理論,認為那是客觀的律則,如是因,如是果,不因為天神、或任何有勢力的人主觀所能改變。因此,「惡有惡報」不是「甲打乙一下,乙必定要打甲回來一下」這樣的膚淺的因果關係,而是以甚深的緣起,終必受報的方式來呈現。換言之,甲打乙一下,甲的業報可能是要在地獄中受無量苦,而乙早就成佛解脫,不受因緣的牽累了。也有可能,下輩子雙方成了親戚,用糾纏不清的方式來解決?也就是說,「因果業報」並不等於「一定要冤冤相報」。

因此既然相信「造因必定受報」,就沒有「非對殺人犯執行死刑,才一定合乎報應」的道理。因為無論如何,造惡者一定會受報,即使他不是以被行刑的方式受報,也會以其他方式,在其他場合受報。

如此信解因果業報,他既然知道處決犯人也是殺人的惡業,他怎麼會願意自己也成為殺人凶手呢?何況佛經中已經明文說到,有一個名叫「大巷地獄」的,其中的眾生,不斷的遭到種種恐怖的刑罰,而這樣的地獄,是殺人凶盜和判決他人死刑的人共同都去的。「是何行業,受此果報,令諸眾生於彼中生?昔在人中,…或辯決牢獄,或自為劫盜,或剪罪人,由此業報彼中受生。」(佛說立世阿毘曇論 (卷8) T32, p208c

最後,我要引用我過去評論星雲法師的死刑觀的一段文字,來作為本文的結論:「佛陀與菩薩救度受刑人的態度,與佛教相信的「因果的公平性」之間,應如何解釋呢?答案並不難。因為佛教相信因果業報是客觀的律則,所謂「如是因,如是果」,正因為因果業報有客觀性,所以它的是否「公正、有效」,並不待於所謂「公正的第三者」來執行,即使沒有人看到、沒有人管,因果業報,例如「殺生者,得短命報」這一類的規律,總會如其所如的發生。更準確的說,因果業報要如何呈現,根本不存在「公正的第三者」這個角色;眾生在因果的業網中,想要擔任「公正的第三者」,只能是虛妄的「自以為是」的幻覺而已。法官判殺人犯死刑、劊子手執刑殺人,從佛教因果業報的理論來看,不是他們自以為的「在執行『公正第三者』的職務」,而是實際上陷入了「殺生者,得短命報」的客觀律則中。所以,佛教才會清楚的界定,法官與劊子手都「得殺罪」。佛教因果業報的客觀性與公平性,是如此體現的。」

 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unjink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3) 人氣()